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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木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9-07-02   

第一条 为规范土木工程学院科研项目(以下简称“科研项目”)经费的使用和管理,特制订本管理细则。

第二条 科研项目包含:利用学校划拨的科研平台经费、学科建设等在土木工程学院内部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、教学研究(应用型课程、应用型教材、精品在线开放课程、精品资源共享课、校企合作开发课程、校企合作开发教材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、金课建设等内涵提升指标中的教学研究项目)等项目。

第三条 科研项目成果要求

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为1-2年。项目有明确的研究预期成果,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,项目需要完成:

(一)经费F: F≤1.5万元的项目,科学研究项目需至少完成1项成果(发表/录用B级以上(含)论文1篇,或发明专利1个,或专著1册,或获奖成果1项等);教学研究项目(应用型课程、应用型教材、校企合作开发课程、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等)需完成本项目相应的课程建设及教材出版,还应包含至少一篇教改论文。

(二)经费F: 1.5万元<F≤2.5万元的项目,需至少完成:发表/录用A级以上(含)论文1篇,或发明专利、专著、获奖成果等2项成果;教学研究项目(精品在线开放课程、精品资源共享课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、金课建设等)需完成本项目相应的课程建设及实验项目申报,还应包含至少一篇教改论文。

(三)成果认定

科学研究项目的成果认定以学校科研处文件为准,教学研究项目的成果认定以学校教务处文件为准。

第五条 经费开支范围

科研项目经费只设立直接经费,不设立间接经费。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,包括:设备费、材料费、测试化验加工费、燃料动力费、会务差旅费、会议费、国(境)外合作与交流费、专家咨询与讲座费、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、实验室(平台)改装费等。不设劳务费。

国(境)外合作与交流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20%。

专家咨询与讲座费不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10%。

第六条 经费预算管理

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进行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。预算中材料费、测试加工费、燃料动力费、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,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,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,如有需要还应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。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七条 经费划拨

项目经费在立项时划拨,项目立项时先期划拨一半经费,学院将在项目研究中期进行考核,根据考核结果划拨剩余经费。

第八条 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细则由土木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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